中共淮阴师范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第十二次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加大在优秀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工作的力度,逐步实现“一年级有党员、二年级有党小组、三年级有党支部”(以班级为单位)的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的新目标,根据《党章》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及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必须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必须加强培养教育,坚持党员标准,严格入党手续,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杜绝无序操作。不断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的水平。
第三条 发展党员的一般程序是:接受入党申请,确定积极分子,确定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培养、教育、考察工作贯穿始终。
第二章 接受入党申请
第四条 党支部接到入党申请书后,要对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第五条 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对党的态度,在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主要表现情况和今后的努力方向。
附件材料包括:本人基本情况,主要简历,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工作单位及职务、政治面貌、政历情况,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重要问题。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建立《申请入党人员名册》,并于每年11月底前报院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 申请入党的条件:凡年满18岁的我院师生员工(包括离退休人员、长期在我院工作的临时工),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28周岁以下的青年,一般情况下应先加入共青团,然后再申请入党。有宗教信仰的人不能申请入党。
第七条 党总支、党支部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人员的队伍。
第三章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主要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工作、学习表现好,作风正派,群众基础好。
第九条 对具备申请入党条件且申请材料完整、规范的入党申请人,党支部要及时派人与其谈话,进行教育和鼓励。在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经支部大会)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其培养联系人。
第十条 党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情况向党总支报告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报党总支审查。党总支审查同意后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名册》,并于每年11底前,报院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章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
第十一条 党总支、党支部、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要通过谈心、上党课、举办初步培训,吸收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等途径,对他们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至少每半年要向党组织以书面形式汇报一次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培养联系人、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比较全面的考察,考察的结果要向支部大会报告,并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时,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考察的有关材料,及时转给新单位的党组织。
第五章 确定发展对象
第十三条 发展对象是指基本具备入党条件、由党组织确定近期准备发展的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从经过一年以上时间培养教育的积极分子中挑选。获得市级以上综合性表彰荣誉称号,或此前在其他部门和单位已递交过入党申请并接受了原部门和单位的培养、教育,基本具备入党条件的,培养、教育的时间可不满一年。发展对象的确定,必须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
第十四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要在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制订下一年度发展计划,于11月底前报院党委组织部备案。
发展计划由院党组织内部掌握。根据实际情况,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学期第四周前可进行一次微调,调整后的情况及时报院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章 发展对象综合考察
第十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要对其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以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历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政审材料,综合报告要加盖党组织印章。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函调信由院党委组织部统一印制,党总支或党支部填写寄发。
未经政审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入党前,必须经过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初步培训,并获得学习证书(党委组织部统一印制),方可报名参加院党委党校学习,接受一次较系统的集中培训。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未经集中培训或培训结业考试成绩不合格、未取得结业证书的,不予发展。
第十七条 吸收优秀团员入党前,党组织应主动征求团组织的意见。一 般情况下,未经团组织推荐的,党组织不予发展。
第十八条 党支部采取组织填写征求意见表、民意测验、个别访谈和公布发展对象名单等方式广泛听取和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形成书面记录材料(原件)。凡没有公示,没有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或征求意见时争议较大,多数人认为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不能发展入党。
发展学生入党,党支部要听取班主任、主要任课教师、同学等多方面的意见。发展教职工入党,党支部要听取所在单位或部门领导、同事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提出发展意见,写出综合考察意见报党总支初审,党总支初审同意后报院党委组织部预审。
综合考察意见内容包括:发展对象基本情况,申请入党时间,确定为积极分子时间,政治思想、工作和学习态度及表现,政审情况及结论,党校培训情况,团组织”推优”情况,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民意测验赞成率,支部意见等。
尚不具备入党条件的,应继续教育、培养、考察。
第二十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报院党委组织部预审的材料包括:(1)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2)要求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3)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综合表及原始材料;(4)发展对象综合考察意见表;(5)党校培训情况;(6)是团员的共青团组织“推优”情况;(7)政审综合报告及原始材 料;(8)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等。
未经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一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应上报预审:(1)未列入本年度发展计划;(2)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没有按要求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3)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含原部门和单位确定的时间),培养、教育、考察时间少于一年(受市级以上综合性表彰的不受此限);(4)上报预审前一周内,名单未在本单位张榜公布征求意见,或征求意见分歧较大;(5)未获得党校培训合格证书;(6)发展对象是团员的,未经团组织推荐;(7)预审对象是学生的,综合测评在班级排名未进入前三分之一(一年级一次,二年级两次,三年级三次,四年级四次,被评为优秀团员、团干的视同一次,可优先发展);(8)民意测评赞成率低于6 0%。
第七章 接收预备党员
第二十二条 发展对象经预审合格后,院党委组织部发给《入党志愿书》,党支部负责人或组织委员指导其填写《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入党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入党介绍人要对被介绍人进行教育,并对其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进行了解,实事求是地填写自己的意见,表明对其入党的态度和是否愿意做其入党介绍人,填好后交党支部审阅。
第二十四条 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的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
支部大会的一般程序是:
(1)发展对象按《入党志愿书》的有关内容,向大会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情况;
(3)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教育、培养、考察情况,提出其是否具备入党条件的意见;
(4)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明确表示自己的态度;
(5)发展对象就大家所提意见表明自己的看法和态度;
(6)大会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7) 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决议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支部大会对其基本评价,支部应到、实到、缺席的正式党员人数和表决情况(赞成、反对、弃权人数),通过决议时间。
支部大会通过后,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应将支部大会决议认真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支部书记签名盖章后,连同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报党总支审查。党总支签署同意意见后及时报党委组织部提请党委审批。建制为学系党总支的拥有学生党员发展审批权。
第二十五条 审批前,党组织要指派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并同申请人谈话,作进一步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未经党组织指派专人谈话的不能审批。院党委一般指派兼职组织员为谈话人。
第二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接到上报材料后,要及时提请党委召开党委会,集体讨论审批预审党员。一次审批多个预备党员时,要逐个审议表决。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党委审批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上报的支部大会关于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的,要退回复议,再报党委审批。建制为学系党总支的,对学生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未满28周岁的共青团员入党后,可保留其团籍,参加党团组织活动,但只交纳党费。
第二十八条 在发展对象离开学习、工作岗位前三个月内,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九条 在原单位党组织经过全面考察,确认其已经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发展入党。
第八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条 党支部接到通知书后,应及时同预备党员谈话,向其说明预备期的开始时间,编入的党支部,党的生活制度和交纳党费的规定等,同时针对其存在的缺点,指明努力方向,并分配一定任务。要指定专人(一般为介绍人)为培养联系人,对其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按季度将考察情况填入《预备党员考察表》。预备党员至少每半年要向党组织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培养联系人和党支部至少每半年对预备党员的表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并将考察意见填入《预备党员考察表》。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时,党组织要将教育、考察的有关材料转给新单位的党组织。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组织预备党员入党宣誓。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进行,必要时党委也可组织集体宣誓。宣誓仪式无特殊情况必须在预备党员入党后一个月内进行。
宣誓仪式一般程序是:奏唱《国歌》;宣布参加宣誓的新党员名单;
预备党员宣誓;党组织负责人讲话;预备党员或代表向党表决心;也可请老党员代表、入党积极分子代表发言;奏唱《国际歌》。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能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经党总支审查同意后报党委批准。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设党小组的由党小组提出初步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党总支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党委审批。转正申请的内容:一是简况,入党时间,预备期满时间;二是对照党员条件,总结和汇报自己在预备期期间的表现;三是今后努力方向和转正态度。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一般程序是:(1)预备党员汇报;(2)培养联系人介绍情况;(3)支委会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期间的主要表现,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4)党员发表意见;(5)通过支部大会决议。
报党委审批的材料:(1)《入党志愿书》;(2)预备党员转正申请及思想汇报;(3)《预备党员考察表》。
第三十四条 党委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上报的支部大会关于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下发书面通知。党支部要派专人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入党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教育考察材料等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履行相关手续移交有关部门存入本人档案。教职工党员入党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学生党员入党材料归入本人学籍档案。既无人事档案又无学籍档案的,由所在党组织建立党员档案,并负责管理,名册报院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如与上级规定精神不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